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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网北京5月15日电 (记者鲍聪颖)近期,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单位,陆续出台了《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》、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》等医疗救助惠民措施,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,不断巩固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、医疗救助三重基本制度综合保障体系。
为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,医疗救助全面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、具有北京市户籍并参加基本医保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,以及由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、低保、低收入等社会救助对象12万余人,实现北京市户籍人员的全覆盖。
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负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,全部纳入北京市医疗救助保障范围。取消重大疾病救助病种限制,将重大疾病救助并入住院救助,同时提高住院救助保障水平。对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均予以门诊救助。对未参加北京市基本医保的北京市户籍社会救助对象,经外埠基本医保报销后,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,也可按北京市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。
未享受社会救助的北京市户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,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,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,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,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,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符合相关因病致贫家庭认定条件的,可享受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,同一自然年度内只可申请一次。
此外,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,住院救助支付比例由80%提升至85%,全年救助封顶线由8万元提升至16万元;因病致贫家庭全年救助封顶线由8万元提升至15万元,按照3万元(含)以下30%、3万元以上至5万元(含)以下40%、5万元以上50%的比例分段给予医疗救助。全年可减轻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约3.3亿元。
实行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“一站式”即时结算,全面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。北京市参保人员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0404元以上的部分,纳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。按照“先保险后救助”的原则,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再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金额。参加北京市基本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,在北京市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,可即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。全年可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资金垫付8亿元。
相关政策的出台,将进一步健全北京市医疗救助制度,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,守好不发生因病致贫的底线。通过实现医疗救助全面覆盖北京市户籍人员,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负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,全部纳入北京市医疗救助保障范围,进一步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,形成与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。
(责编:鲍聪颖、高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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